欢迎访问,您是第名访问者

学生工作

站内搜索
您现在的位置:
首页 > 学生工作 > 规章制度

学生申诉制度

2016-12-08 17:16:18 作者: 车亮亮访问量:

(一)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可依照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。 
(二)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下设办公室(挂靠党政办公室),受理学生的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、党政办公室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纪委、监审处、保卫处等部门、相关学院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代表、学生代表组代表组成。成员不少于13人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一名,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副主任兼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,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人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予以回避。 
(三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/3委员出席方有效,会议决议事项表决应有超过应到委员1/2同意方能通过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。 
(四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。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,应予以保密。 
(五)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(复印件)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(1)申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学院、专业、班级、学号等基本情况;(2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、相关的证据及要求;(3)提出申诉的日期;(4)复查决定书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。超过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。 
(六)对学生的申诉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核查学生申诉事实、理由及证据,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。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,并告知申诉人。 
(七)申诉处理委员会要认真复议,根据实际情况,作出复议决定:(1)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(2)原处理不当的,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,交有关部门或学校研究决定。 
(八)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的方式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签收;按申诉人的通讯地址邮寄至本人;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上公告栏内公告。 
(九)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 
(十)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