暑期社会实践:情系老人,融法利民

2017年08月08日 21:10作者:文/肖渝琢 图/赵培宏点击:[]次



夏日炎炎的暑期,同学们进行社会实践的热情也如同太阳一般热烈。7月7日到7月28日,学院融法利民队的同学们在巴中市通江县进行了为期22天的社会实践活动。活动的内容分为法院实习和社会调研两大部分,旨在依托法学的专业优势,在为同学们提供法学实践的同时对《民法总则》新增关于老有所养的问题进行调研。

经过22天的实践,我们所有人无不有着巨大的收获,这些收获分别来自法院实习和社会调研两个方面。

首先是法院实习。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,我们需要切身体会一些司法实践以印证我们胸中所学,而法院恰好可以帮助我们达成这一点。通过在法院的实习,我们初步了解了法院的运作程序;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具体区别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;而旁听庭审、调解或者翻阅卷宗的经历,也使我们加深了对社会的认知。

其次是社会调研。我们调研目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老人权益保障的新增内容,所以我组成员结合法学专业知识,联系通江县当下社会实际情况,旨在分析相关法条在生活中实际运用的可行性,思考法律在群众生活中实际运用所体现出来的各种问题。在实践期间,我们分组分别在通江县成及其所辖的若干个乡镇进行调研,并取得了一些成果。

其一,在调研中我们发现,老人对于权益保障问题虽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,但是大多数老人都赞同需要法律来干涉赡养问题。

其二,在谈及子女赡养纠纷时,多数老人表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一是担心通过法律解决会更加破坏家庭关系,而是由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传统观念导致。此外,很多老人也会体谅儿女生活不易,只要自己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,他们都不愿意因自己为儿女增添负担。

其三,关于监护制度。《民法总则》新增老人有权变更自己的监护人,但从我们的调研来看,几乎所有老人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,从内心深处是排斥的。因此,这条法律的作用暂时还很难得到体现。

其四,在老人的生活圈方面,农村老人一般都认为自己和邻居的关系很好,而城市的老人很多都承认自己和邻居不熟悉。这也从侧面反应出农村老人生活较为空虚,平时能聊天说上话的就只有邻居;而城市的老人生活较为丰富,在打牌、广场舞等活动的普及下,城市老人已经不局限于和自己住址相近的人交往。具体反映在我们的调研方面就是:农村老人比城市老人更需要精神上的关怀。

其五,通过在法院查询到的资料,我们统计得出:通江县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7年7月中旬,共有由赡养产生的纠纷17起,这些案件有两个共同点:一是老人的诉讼请求都是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,并且费用都只要求达到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;二是对于老人的诉讼请求,法院都以调解的形式予以满足。

经过这么多天的社会实践,队员们都一定程度上体会了老年人的需求,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需求;而老人们普遍都热情慷慨,一位老人告诉我们:“能和自己说话的人越来越少了,你们能陪我聊聊天真是很感激的。”